為什麼不適任教師淘汰不掉?!是學校,還是人間地獄—新竹建功國小特教班

記者/蔡雅萍/整理報導

為什麼不適任教師淘汰不掉?!是學校,還是人間地獄—新竹建功國小特教班

本會接獲家長申訴,其子因自閉症就讀新竹市建功國小特教班(力學班),該班任教二十年資深陳姓教師不僅在家長面前打小孩,還要求家長要痛打小孩。因孩子進入該特教班後,情緒常失控、出現無法控制小便、焦慮咬手指等退化行為,家長要求老師不得體罰未果的狀況下遂錄音蒐證。赫然發現該班對待特教生的方式,不是打即是罵,甚至只因學生偷吃餅乾,王助理員就罵該生:「你敢再吃人家東西你就試試看,我就打死你跟你講。站著去!站著!馬上去那邊站著!站好!站著!中午不要吃飯,站著!中午不要吃飯」,曾師在旁還附和:「敢吃掉就完蛋了」,王助理員甚至跟曾師說:「我跟你講,不要告訴他媽媽他沒有吃飯,我們碗還是給他弄一下,撿好了分給人家,表示他那個碗是有裝過的」,當天不僅不准該生吃午餐,該生被罰站一小時以上。從錄音中,未見該班三位從事特教之教師及助理員有任何教學或行為之引導,只有不斷的威脅、命令:「去罰站」「你閉嘴」「你在塞到別人嘴巴裡,我就打你」等語充斥在該班。三位特教班教師及助理員對於特教生之情緒、行為展現完全無專業認知,亦無承接處理之方法,只會用違法、錯誤之手段進行管教,全然悖離特教之專業。

亦有其他家長向本會申訴,曾姓教師不是初犯,去年就曾體罰學生成傷,家長送醫後經醫院通報社會局,社會局告知學校,學校就記曾師一支小過;更有家長申訴,其子於105年就讀該特教班,陳姓教師就曾強制餵食致學生嘔吐、以灌辣椒水方式教導學生漱口、王姓助理員以戒尺打學生、動手搧打學生臉頰(詳附件一,相關事證整理)。然而,該校卻長期放任陳師、曾師、王姓助理員違法處罰、虐待學生,陳師甚至是該校績優教師,三人聯手,利用特教班學生無法為自己處境發聲之困境,不斷欺負這些學生。不能忍受的家長只能轉學,自求多福,而無法轉學之家長,只能讓學生處在毫無特教專業、充斥暴力之環境受苦,或以為這樣的不人道的對待是善意的付出,是教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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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該校教評會調查後,縱使老師於調查中均有承認動手、餵學生喝辣椒水,教評會卻認定陳師與曾師沒有體罰(附件一),只有「班級經營、教學行為失當、言語失當、親師溝通不良」,將二位教師進入二個月之輔導期。家長去電詢問教育處,承辦人員回應家長:教評會屬於學校權責,市府只能尊重。」,卻在聽聞本會將召開記者會之際,於3/12發文表示,因曾姓教師為再犯,故會退回該部分之決議,另對王姓教保員之行為,已召開專案考核會議,考核丙等予以解僱。

然而,從教評會之調查全然迴避陳師及曾師對學生體罰、身心虐待之事實,顯然不可能期待未來教評會能依據「班級經營、教學行為失當、言語失當、親師溝通不良」這些調查結果作出解聘曾師與陳師之決議,這樣的調查方式與認定結果,難道不是師師相護?

特教出了什麼事?—暴力與虐待不斷,卻解聘不掉這些教師

特教,是教育政策中重要的一環,不是政府的施捨;體罰或任何不當對待,也絕對不是教育。把體罰當作特教手段,就是對於特教之嚴重歧視。然而,新竹建功國小特教班教師及助理員對特教生之虐待行為,不是個案,去年本會就曾揭露國立嘉義特教學校二位林姓導師拿朝天椒為智能障礙學生、要求學生不能吃午餐、要學生頭戴尿布等嚴重虐待行為,該校第一次調查結果是「教學瑕疵」。本會於教育部門口召開記者會揭露,國教署終於重啟調查,並認定上該事實均屬實,然該校竟然召開教評會決議停聘林師1年半。本會遂再度到該校門口拉布條抗議學校教評會竟然是決議讓老師可以領薪卻不用工作,該校又再度召開教評會,仍未解聘該師(卻以保密為由,迄今不願公布)。

不論學校開了幾次教評會,同樣的教評會委員,同樣的教評會決議門檻(2/3委員出席,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不論多麼嚴重虐待,並經調查屬實之不適任教師,有可能通過如此高標準之解聘門檻解聘嗎? 用這樣的門檻,形同就是技術阻擋不適任教師之解聘,所以提草案要淘汰不適任教師,卻閉口不談不修這個不合理的決議門檻,教師法修法只會淪為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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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是所有學生說不出口的痛—學生及家長卻沒有提出申訴、爭執教評會決議的資格

本會多年來受理全國各學校不適任教師之申訴,發現各種不適任教師情狀,有體罰、毆打、壓制學生等暴力事件,也常見言語羞辱、歧視、公審、孤立學生的不適任教師狀況,然而,縱使造成學生身體傷害,或使學生需要長期看心理醫師,這些不適任教師卻很難被解聘。

106年,台中西苑國中的家長尋求本會協助,因為他發現他的孩子睡覺中會驚醒大叫、不敢關門洗澡、怕黑,就醫後有急性壓力症,他才發現孩子在學校已經長達一年被該班導師陳師叫去關在實驗室,用木板、水管等毆打,要他長期趴跪在走廊、教官室前連續罰寫多節課,不准孩子去上課,甚至在全班面前幫他取綽號「勃雞」,帶他去體育班要該班學生罵他。家長申訴後,學校調查屬實(附件二),社會局也依兒少權法「對兒童為身心虐待」開罰(附件三),但是該校啟動二次教評會均未做出解聘之決定,只記陳師一支大過。該校校長甚至跟本會表示:票數很接近但沒有到達解聘門檻。就這樣,學生只能轉學,而陳姓教師繼續在該校擔任導師。

家長對於學校不解聘之決議提出訴願及申訴,學校的申訴決定書中載明家長不是處分的相對人,所以申訴不適格,駁回家長之申訴。家長才發現,原來對於學校不解聘不適任教師之決定,他根本沒有爭執的權利。然而,家長不願意放棄,他希望不適任教師不再繼續殘害其他學童的身心,但是在現行法規規範下,他不僅拿不到調查報告,也無法就教評會之決議為任何爭執或申訴,只要經過教育局備查,就沒有任何管道可以監督教評會之決議,此種權利嚴重失衡之設計,不正是造成教評會有機會包庇不適任教師的原因嗎?

讓教師法能落實淘汰不適任教師,是保護兒童之重要關卡

淘汰不適任教師是保護兒童之重大議題,上周行政院通過教師法修法草案,並提交立法院審議。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不適任教師之淘汰程序之修正,包括解聘程序應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並增設終局停聘之制度;明確規範專審會之處理機制。本會認同小英政府起身抵抗教師團體之反對壓力、決心處理不適任教師來保護學生之決心,但是,從本會特於修法之際,召開本次記者會,並提出縱使召開教評會仍無法通過解聘決議之案例(附件四),這些案例凸顯出僅處理教評會成員比例並無法真正保護學生免受不適任教師之侵害,必須正視體制暴力之結構性問題,才有可能真正讓不適任教師離開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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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主張:

一、委員審查教師修正草案時,應考量當前教師法無法解聘不適任教師的困境,並為相對應之檢視及修正,使教師法能確實落實淘汰不適任教師

   (一)教師法應更積極落實禁止教師體罰或以任何形式暴力對待學生

1、    草案15條第1項第5款(議決一到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應刪除「未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教育基本法已明確規範不得體罰,且已經過十年之過渡宣傳期,不應寬貸仍倚賴「體罰」之教師,故教師有體罰行為就應依法予以解聘(1~4年),造成身心嚴重傷害當終身解聘 。

2、    應於教師法中明確規範「體罰」、「教學不力」之定義,避免教評會把體罰當作教學不力來處理。

目前體罰之定義僅規範於教育部訂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應使「體罰」定義規範於教師法,使教師更明確知悉行為界線;且明確定義方能避免目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常把體罰當作「教學不力」,兩者定義、效果不同,不應混用。

3、    應於教師法第14條增設第三款「故意對兒童犯刑法罪名,判決確定者」,使其為必要之終身解聘之事由,且無需經教評會同意。

因教師為長期接觸兒童,並擔負教育工作者,倘身為教師卻對兒童故意為犯罪行為(傷害、公然污辱、強制罪等),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縱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仍不應繼續擔任教職,否則對兒童保護恐有疏漏。兒童權利公約第八號一般性意見亦明確指出「家庭之外――校內、其他機構和替代照料形式下的體罰案件時,起訴可能是合理的對應措施。對體罰實施者進行其他紀律制裁行動或解除職務的威脅,也應作為明確的威懾行動。極為關鍵的是,應向兒童以及所有情況下從事與兒童相關或兒童事務的人廣為宣傳,禁止一切體罰和其他殘忍或有辱人格的懲罰,而一旦採取了這類懲罰做法,將受到制裁。」,故教師法應修訂教師有對兒童故意犯刑事罪名並經判決確定即應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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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法草案應修訂第14條第3、4項、第15條第3、4項教評會之解聘門檻,降低至二分之一同意通過即可。

目前草案關於決議門檻仍訂在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審議通過,這樣過高門檻即造成目前無法解聘不適任教師之問題,倘草案續用此審議門檻,縱使將未擔任行政職之教師比例降低至二分之一,將造成未來不適任教師仍無法被解聘之僵局。

(三)草案應刪除本次修法增訂之「終局停聘」。

查教師之停聘應該是用來處理教師因故無法任職或於調查期間內為保護學生所為之暫時狀態。教師之專業與倫理與學生受教權息息相關,教師行為有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等情形,就是對兒童之侵害,倘建立終局停聘制度,將使教師不需經過任何續聘之判斷極可繼續工作,此種保障教師工作權之制度顯然會造成學生受教權之嚴重侵害。且極可能會造成教評會以「停聘」代替「解聘」來包庇不適任教師。且目前法制已有1~4年解聘可以適用,不應該再設立一終局停聘方式來保障教師。

(四)草案第14條第一項第9款、第三項之規定,使經依兒少權法開罰之不適任教師,仍須經教評會決議,顯然不符合兒少保護之利益及標準,應予修正為無須經教評會決議之條款。

教師因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被社會局認定並依第97條公告姓名或開罰時,已屬為嚴重之不適任狀況,依照兒少權法之相關規定,當然不應繼續接觸兒童,不應讓教評會得以決議來代位社政主管機關之決定。

(五)教師法草案第14、15條應明確將「言語羞辱」、「歧視」、「以任何方法孤立學生」、「侵害學生人格尊嚴」之納入不適任教師之情狀。

因為上該行為亦屬於嚴重之不適任教師狀態,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傷害,故教師法應加以明文規範,才能保障學生就學安全。

(六)教師法應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明訂調查小組得全部外聘校外專業委員及調查程序。

目前草案均未明定調查程序及調查小組成員,然沒有完善之調查,將可能導致不適任教師脫免被解聘之責任,故應明定調查小組之組成及程序。

(七)教師法草案應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使申訴不適任教師之學生得取得調查報告,並得提起申復及行政爭訟程序。

家長及學生對於教評會之不解聘之決議,依目前法規無法為任何申訴及爭執之權利,使教評會之決議成為無人監督的機制,而形成包庇教師層出不窮。且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審級設計,係為教師權益而設,申訴家長不僅無法對教評會、申評會之決議為任何之爭執,亦無法參與會議表達意見,毫無考量兒童之受教權。

(八)教師法修法應讓專審會真正發揮功能,而不是形成另一個「教評會」文化:

1、    專審會原係用來處理教師教學不力之狀況,倘草案想設計用專審會來處理所有不適任教師之樣態,草案應明訂專審會之組成之具教師身分之比例,並規範調查小組需全部外聘非教師身分者擔任,否則等同另一個教評會,毫無監督功能。

2、    專審會之設計應是用來解決學校教師因同事情誼等原因,無法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問題,故教師法草案對其組成、專業、調查及審議程序均應明確規範,才能落實不適任教師之解聘,而不是成為另一個層級更高的喬事情單位,讓不專業人員反而利用專審會去進行協調,讓老師用退休、轉換行政職務、調班等方法取代解聘。

二、教育部應明確規範教師法所訂之不適任教師解聘的標準,而不是因不確定法律概念讓學校有過大之裁量空間,或者讓學校無所依從,增加解聘不適任教師老師之困難。例如,體罰造成身心嚴重侵害,須終身解聘之判斷標準、解聘之「必要」之判斷標準等,應畫出標準使學校教評會得據以判斷,此為教育部之重大職責,唯有制定解聘標準,才能讓不適任教師真正遠離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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