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禹宸/整理報導
幼托整合後,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六條,一人以上契約進用教保人員甲等人數限制為百分之75。但此考核人數限制,卻導致教保員在幼教現場遭受不平等之現象。
表現均優,只好輪流
自本考核辦法公布以來,本會每年都會收到教保人員之投訴,園內兩人以上之教保員均表現良好,卻宥於本法規之限制,須有人列為乙等,此即違反如實考核之精神,形成教保人員考核「輪流」乙等的弔詭現象。
制度缺失無法晉級,間接影響個人身心
依據該條例,同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園長,卻不受百分之75之限制,另參考公務人員考核為乙等之結果,可獲得半個月之獎金,且隔年仍可晉級;同時,屬公辦民營之非營利幼兒園之教保員考核甲等人數限制則為90%,反之,公立幼兒園的教保員則被受限甲等上限75%限制。且考核乙等,該人員下年度將無法晉級,嚴重影響教保人員工作權益與職場心理健康,爾來亦多人投書社會媒體表達不滿。因考核限制導致晉級薪資差異,可參考附件。
不良政策源頭,影響轉任敘薪
另,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三條第十一項與臺教授國字第1030024374號,教保員如果考核乙等,轉任國中小教師或是公立幼兒園教師之後,考核乙等該年,將無法提請敘薪,但在百分之75的甲等限制底下,許多教保員必然被迫接受乙等考核,在努力取得教師資格且轉任之後,卻因此設計不良政策而無法提敘該年資,此等教職政策實有失教育公平,對教保現場是一大打擊。
荒謬政策漏洞,促進職場霸凌
甲等考核百分之75之限制,等同讓行政主管不需要依照程序如實考核,僅需要以此限制就能教保人員考列乙等,當園內出現有不懷好意之行政主管,會更容易導致教保現場職場霸凌之發生。
綜上,本會認為此考核條例法規,等同歧視公立幼兒園之現場教保員。回歸到教保服務現場,如不適任之教保人員應採如實考核,並啟動相關程序汰除,而非以此等法規,枉顧用心優良之教保人員之權益。
本會呼籲教育部應正視此不平等之考核規定,廢除75%考核限制,建立完善的考核機制。請善待孩子的老師,讓同為現場一線的教保人員能夠有公平公正的對待,一同為幼兒努力,提升教保品質,讓工作職場更加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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