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超時加班補休採計,應核實累計加班時數】

記者/陳蘆篷/整理報導

COVID-19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在國內不斷增加確診病例,為因應疫情,政府亦制定相關因應特別條例及作業程序。教師身為防治相關工作人員,疫情當前,自當全力以赴共體時艱。有關教師防疫及平時之加班時數,依規定可以申請加班費或是補休。經詢問臺北市教育局人事室,公務人員已於109年3月1日開始試辦加班時數核實計算到分鐘數。目前教師加班時數仍以一小時為計算標準,未達一小時不予計算。教師身為政府受雇者,應比照公務人員與勞工,超時加班時數採計,應覈實累計加班時數至分鐘數,以符法律保障人民權利。

根據行政院107年4月10日授人考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三條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教育人員亦適用因公務超時加班,可以支給加班費或是補休;然而,因為經費考量一般多以補休代替,並以小時計算。教師多無加班費可支領,更遑論加給1/3至2倍之勞工加班費採計;且教師補休更須自行處理課務與代課費用問題,又須以一小時計算,實欠缺彈性。因此,主管機關歷年來規範教育人員加班時數、補休,與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在法令上之保障,明顯有苛刻之差別待遇。

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認為,公教人員因公務超時加班多數無法像勞工請領加班費而多以補休為主;而教師補休除了計算時間僵化外,補休時還有課務、代課費需要處理,許多教師被迫放棄補休權利。教育部應遵循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讓教師與公務人員、甚至勞工加班規範一致,超時加班時數採計,應覈實累計加班時數至分鐘為止,才有鼓勵補休之實質意義,以落實保障受雇教育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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